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什么?
来源:上海走私罪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zgzmzsajls.com/ 时间:2023-07-30 15:07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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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
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,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缓期两年,判决生效后,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,在主刑执行期间,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,剥夺政治权利,如果罪犯未执行主刑,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,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、教育、警告作用。
2、由公安机关执行
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,由公安机关执行主刑,附加剥夺政治权利,也由公安机关执行。刑法规定,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自主刑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监狱执行主刑或者罪犯假释时,应当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,并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地公布,执行完毕后公布,恢复其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。
根据刑法的规定,上述犯罪一般被剥夺政治权利。当然,在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,可以分为两种情况:附加适用和独立使用。一般来说,被剥夺的权利仅限于规定的一些政治权利,并不是所有罪犯的权利都会被剥夺。
二、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多长?
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外,根据附加主刑的不同而不同。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,包括以下四种情况:
1、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时执行。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。
2、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
3、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,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。
4、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,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